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現將《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予以發(f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yè)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三條 準予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yè)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yè)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 企業(yè)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fā)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y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五條 企業(yè)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 企業(yè)以前年度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fā)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yè)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yè)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yè)實際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二章 申報管理
第七條 企業(yè)在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 企業(yè)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yè)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zhèn)洳;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yè)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yè)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yè)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yè)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ǘ┢髽I(yè)各項存貨發(fā)生的正常損耗;
。ㄈ┢髽I(yè)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ㄋ模┢髽I(yè)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fā)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yè)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fā)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yè)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跨地區(qū)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yè)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guī)定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guī)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ǘ┛倷C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guī)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ㄈ┛倷C構將跨地區(qū)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fā)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第十二條 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有關情況后,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稅務機關。企業(yè)應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
第十三條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y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
第十四條 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后發(fā)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guī)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第三章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第十六條 企業(yè)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yè)內部證據。
第十七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yè)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ㄒ唬┧痉C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ǘ┕矙C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ㄈ┕ど滩块T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yè)證明;
。ㄋ模┢髽I(yè)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ㄎ澹┬姓䴔C關的公文;
。⿲I(yè)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ㄆ撸┚哂蟹ǘㄙY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ㄊ┓戏梢(guī)定的其他證據。
第十八條 特定事項的企業(yè)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yè),對各項資產發(fā)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ㄒ唬┯嘘P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ǘ┵Y產盤點表;
。ㄈ┫嚓P經濟行為的業(yè)務合同;
。ㄋ模┢髽I(yè)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ㄎ澹┢髽I(yè)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ω熑稳擞捎诮洜I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ㄆ撸┓ǘù砣、企業(yè)負責人和企業(yè)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第四章 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十九條 企業(yè)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第二十條 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F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ǘ┈F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ㄈ⿲ω熑稳擞捎诠芾碡熑卧斐蓳p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ㄋ模┥婕靶淌路缸锏模瑧兴痉C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ㄎ澹┙鹑跈C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第二十一條 企業(yè)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fā)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髽I(yè)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ǘ┙鹑跈C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ㄈ┙鹑跈C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yè)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嚓P事項合同、協(xié)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ㄈ⿲儆谠V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
。ㄋ模⿲儆趥鶆杖送V範I業(yè)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
。ㄎ澹⿲儆趥鶆杖怂劳觥⑹й櫟,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xié)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ㄆ撸⿲儆谧匀粸暮、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yè)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五章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第二十六條 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ǘ┢髽I(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ㄋ模┐尕洷9苋藢τ诒P虧的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尕浻嫸惓杀镜拇_定依據;
。ǘ┢髽I(yè)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ㄈ┥婕柏熑稳速r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ㄋ模┰擁棑p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ǘ┫蚬矙C關的報案記錄;
。ㄈ┥婕柏熑稳撕捅kU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髽I(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ǘ┕潭ㄙY產盤點表;
。ㄈ┕潭ㄙY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ㄎ澹⿹p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潭ㄙY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ǘ┢髽I(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ㄈ┢髽I(yè)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ㄋ模┥婕柏熑钨r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ㄎ澹⿹p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潭ㄙY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ǘ┕矙C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ㄈ┥婕柏熑钨r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こ添椖客顿Y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ǘ┕こ添椖客=ㄔ蛘f明及相關材料;
。ㄈ┮蛸|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物資發(fā)生損失,可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guī)定確認。
第三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a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ǘ┥a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yè)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五條 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p失情況說明;
。ǘ┴熑握J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三)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
第三十六條 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a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七條 企業(yè)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按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抵押合同或協(xié)議書;
。ǘ┡馁u或變賣證明、清單;
。ㄈ⿻嫼怂阗Y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 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
。ㄒ唬⿻嫼怂阗Y料;
。ǘ┢髽I(yè)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ㄈ┘夹g鑒定意見和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ㄋ模o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資損失的確認
第三十九條 企業(yè)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第四十條 企業(yè)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xié)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ㄒ唬﹤鶆杖嘶驌H艘婪ū恍嫫飘a、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ǘ﹤鶆杖嗽馐苤卮笞匀粸暮蛞馔馐鹿剩髽I(yè)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ㄈ﹤鶆杖艘虺袚韶熑,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ㄋ模﹤鶆杖撕蛽H瞬荒軆斶到期債務,企業(yè)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zhí)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zhí)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第四十一條 企業(yè)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ㄒ唬┕蓹嗤顿Y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ǘ┍煌顿Y企業(yè)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ㄈ┕ど绦姓芾聿块T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文件;
。ㄋ模┱嘘P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ㄎ澹┍煌顿Y企業(yè)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煌顿Y企業(yè)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ㄆ撸┢髽I(yè)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ò耍⿻嫼怂阗Y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yè)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yè)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第四十三條 企業(yè)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托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按照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yè)對外提供與本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yè)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yè)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第四十五條 企業(yè)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lián)企業(yè)轉讓資產而發(fā)生的損失,或向關聯(lián)企業(yè)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yè)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ㄒ唬﹤鶆杖嘶蛘邠H擞薪洕鷥斶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yè)債權;
。ǘ┻`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yè)債權;
。ㄈ┬姓深A逃廢或懸空的企業(yè)債權;
。ㄋ模┢髽I(yè)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ㄎ澹┢髽I(yè)發(fā)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渌粦敽虽N的企業(yè)債權和股權。
第七章 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四十七條 企業(yè)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xié)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第四十八條 企業(yè)正常經營業(yè)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guī)范或因業(yè)務創(chuàng)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yè)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yè)務監(jiān)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第四十九條 企業(yè)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yè)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